今天在家税务总局微信号上看到一个信息,是关于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这个公告里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0000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0000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告从明年的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我们需要注意他们相关的适用条件: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0000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条件一: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条件二: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0000元;
条件三: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条件二: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0000元;
条件三: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比如:王奇新2020年至2021年都同一个公司,那么王奇新所在的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他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王奇新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王奇新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反之如果王奇新是2020年3入职那么到12月他都是一直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假设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王奇新在2021年还在这个公司不会进行职业变动,即便这样但由于他2020年并非都在这个公司所以他就不适用这个公告。